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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车祸致乘客伤残 法院判决精神赔偿57000元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167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公交车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作出判决,客运公司需赔偿原告王某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000元。

2015年11月26日7时许,王某乘坐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运营的9**路公交车上班。车辆行驶至九龙山路段时,陈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由西向北左转,因未按规定让行,导致公交车司机在紧急制动过程中,车内乘客王某不慎摔倒受伤。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和血胸,于同年12月20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用1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公交车司机与陈某已先行垫付了王某的住院医疗费用。

2003年5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对王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确认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王某为此支付鉴定费2250元。基于此,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590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持票乘坐公交车,双方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四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因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王某的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对其心理和生活造成了明显影响,法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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