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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正手续如何办理?就业证过期未续办的法律处理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167

原告:董某,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
被告:爱师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长春市,于2002年5月24日应聘至爱师佩公司(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担任项目经理。在此之前,董某曾就职于展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于1999年至2000年度办理了《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就业证》。此后,董某未再续办该证件。2002年6月25日,董某与爱师佩公司签订了聘用协议,约定其起步工资为人民币144,000元/年(税前),月工资为12,000元(税前),试用期为3个月,自2002年5月24日起计算,试用期工资为起步工资的70%,即8,400元(税前)。协议中明确,若董某表现优异,可在试用期内转为正式员工。董某实际于2002年6月1日开始工作。

2002年7月2日,董某通过电子邮件向爱师佩公司提交《转正申请》,希望提前转正。爱师佩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次日回复邮件,表示非常高兴将其提升为正式员工,并说明其试用期已于2002年7月1日结束,自该日起公司将按100%标准支付工资,并提供Fesco相关的健康、住房及其他福利。

2002年8月2日,董某向公司提交致歉信,承认其个人行为对公司正常运作造成了一定影响,并表示正式道歉。然而,爱师佩公司于同年8月21日向董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认为双方不再适合继续合作,决定自该日起解除劳动关系。董某于当日离开公司。此后,董某曾通过电子邮件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董某亦未回公司结算其8月份工资。

另查明,爱师佩公司每月月初发放工资,支付方式为现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表示愿意支付8,400元的补偿金。

关于董某持有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就业证》已过期且未续办的情况,本院认为,董某作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其在入职时所持证件已过期,且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双方之间不构成合法劳动关系。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此类情形不属于适用《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的范围。由于不合法的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与调整,董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6,000元以及未提前30天通知的代通知金12,000元,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董某未领取2002年8月份工资的问题,爱师佩公司应依法支付。因公司不存在故意拖欠工资的情形,故对董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鉴于爱师佩公司在审理中表示同意支付董某8,400元补偿金,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爱师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董某2002年8月工资8,604.21元;
二、爱师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董某补偿金8,400元;
三、驳回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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