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异议如何提出?正确确定案由与审理法院
甲公司是一家位于四川省广汉市的药品生产企业。2007年6月,该公司在四川省乐山市设立的销售部聘请邹某担任业务员,负责乐山市的药品销售工作,报酬为每月800元底薪加销售提成。2008年8月6日,销售部在核对账目时发现邹某尚有3.6万元货款未归还,遂要求其说明情况。邹某声称其中1.5万元在乘车途中遗失,其余款项尚未由买方支付,但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并擅自离开销售部。
随后,甲公司向广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邹某归还公司货款3.6万元。然而,仲裁委员会于9月1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甲公司不服,遂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确定法院管辖权时,首先需要明确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从而正确确定案由。法院在确定案由时,应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而非法官自行理解的法律关系。这是因为立案阶段仅进行形式审查,不涉及对案件实质法律关系的认定。只有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当事人举证与辩论,法院才能进一步查明争议的实质法律关系。
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事实认定的法律关系不一致,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事人释明,允许其变更诉讼请求,并据此重新确定案由及审理法院的管辖权。此时,当事人亦有权就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案中,原告首先申请劳动仲裁,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涉及与员工之间的争议,因此案由应认定为劳动争议,而非合同纠纷或不当得利。因此,法院在确定管辖时,也应基于劳动争议的性质进行判断,而不应从合同或不当得利的角度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