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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财物被房东损坏 如何维权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8-01) 浏览 136

案情简介:租户财物被房东损坏

2012年12月11日,李甲、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甲将系争房屋出租给李乙作居住之用,租期两年,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月7日,租金每月5,500元,如无故违约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500元。2015年1月6日,李甲、李乙续签合同,租期一年,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租金每月3,000元,押金2,750元,违约金3,000元。2016年1月7日,李甲、李乙再次续签合同,租期五年,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租金每月3,500元,其他约定不变。2016年6月,拆违办通知,系争房屋所处地块开始拆违。10月25日,李甲、李乙签订《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租到2017年元月20日止。租期届满后,李甲与李乙多次协商搬迁事宜,但李乙拒不搬离。故李甲诉至法院。

李乙辩称,不同意李甲的诉讼请求。李乙租赁李甲系争房屋属实,但不同意解除合同及搬离房屋。李乙一直按约支付房租。因李甲在拆除违章搭建的过程中让拆迁办把李乙的玻璃都搬出去,玻璃全部损坏。现要求李甲赔偿李乙玻璃款36,000元,只要李甲赔偿,李乙就同意搬离。

法院判决:李乙搬离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甲、李乙就系争房屋所签租赁合同及《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恪守。因系争房屋涉及违章搭建需要拆除,李甲、李乙经协商一致签署《协议》,约定李乙于2017年1月20日搬离系争房屋,并交还给李甲,李乙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已作出的承诺按时搬离并返还李甲系争房屋。审理中,李乙关于李甲须赔偿其玻璃损失,否则拒不搬离的抗辩意见,因与李甲诉请系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李乙如认为其财产遭受损失,可另案向李甲主张。故,李甲要求确认双方于2016年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7年1月20日解除、李乙搬离并返还李甲系争房屋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本案中李乙仅支付租金至2017年1月6日,至《协议》约定的李乙搬离之日(2017年1月20日),李乙未再支付租金;2017年1月21日后,李乙继续实际占有并使用系争房屋,应当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房屋使用费。本院认为,李甲、李乙因特定时期出于特殊考虑所签《协议》中的租金标准,是李甲对于李乙承诺提前搬离所做之让步,是双方就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1月20日期间租金的特别约定。现李乙违反己方承诺,占有并使用系争房屋至今的房屋使用费应当参照李甲、李乙于2016年所签租赁合同约定的每月3,500元,而非《协议》约定的每月1,500元。但是,考虑到系争房屋天井的搭建物已经被拆除,李乙租赁系争房屋用于门面经营之用途无法实现,故李甲要求李乙支付自2017年1月7日至2017年1月20日的租金及2017年1月21日至实际搬离之日的房屋使用费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房屋使用费计算标准酌情调整为2,500元。审理中,李乙否认双方于2016年所签租赁合同中存在违约金条款,李甲亦未提供原件予以证明,故李甲要求李乙支付违约金3,000元之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李甲与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租期届满,李乙对该租赁房屋的占有已从有权占有转变为无权占有,故李乙有义务退腾房屋。李乙提出要求李甲赔偿其玻璃损失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李乙可另案起诉向李甲主张赔偿。

以上就是关于“租户财物被房东损坏 如何维权”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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