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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延长租期一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判决详解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174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10日,何某与胡某在某房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订了《租房合同》,合同约定胡某承租何某的房屋,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合同还规定,胡某需支付2,000元押金,每月租金为1,800元,何某提供空调、热水器、洗衣机、冰箱等设施。同日,何某向胡某出具了2,000元押金收条。

2016年5月9日,租赁期满后,双方口头约定延长租期一年,并将租金调整为每月2,300元,其余条款保持不变。胡某随后以现金方式支付了9个月的房租,即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的费用。

2017年2月10日,胡某向何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何某同意解除,但要求胡某结清水、电、天然气费用,并对房屋进行清洁。2017年2月12日,胡某搬离房屋。此后,胡某仍未结清水、电、天然气费用,且何某尚未退还押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胡某在搬离时拆除了租赁房屋内的空调和热水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产生的押金退还争议。双方应本着互信、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遗留问题。

对于何某要求胡某赔偿空调及热水器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胡某已将上述物品归还,并支付了相应的安装费用,因此该请求已无实际必要,不予支持。

关于何某主张的其他损坏赔偿,如锁芯、浴霸灯泡、酒柜柜门、灯具、床架及内墙涂刷等,因何某仅提供照片作为证据,缺乏其他辅助证明,且胡某对此予以否认,故法院认为相关损失无法确认系胡某造成,同时何某主张的赔偿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因此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指出,胡某在庭审中表示愿意为何某恢复外墙大门粉刷,因此何某自行粉刷所支出的100元油漆喷漆费应由胡某承担。

胡某尚欠水、电、天然气费用共计580元,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何某。此外,何某支付的空调安装费用为400元,扣除胡某已支付的200元,剩余200元应由胡某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案中,双方口头约定延长租期一年,虽超过六个月,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因此该延长约定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在不定期租赁关系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解除方应给予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胡某于2017年2月10日通知何某解除合同,并于2017年2月12日搬离,未给予何某合理的准备时间,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情认定胡某应给予何某3天的准备时间,故胡某还需支付3天的房屋占有使用费230元。

综上,胡某应向何某支付油漆喷漆费100元、水电天然气费用580元、空调安装费200元、房屋占有使用费230元,共计1,110元。由于何某尚未退还押金2,000元,故在胡某支付上述费用后,何某应返还押金890元。

律师说法:
关于“口头约定延长租期一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未采用书面形式,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租赁合同为三年期,符合书面合同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租期届满后,双方口头约定延长一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该约定仍视为不定期租赁,胡某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胡某在租期届满后提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法院也指出,解除合同应给予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胡某未履行该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各项条款,以避免因口头约定引发的法律纠纷。如遇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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