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养老保险未分割,遗漏财产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曾为夫妻关系,2017年2月16日,本院作出(2017)黔032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17年4月26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民终2437号判决,维持原判。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2006年6月至2017年3月),被告吴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告王某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共计42629.60元,但该笔费用未在(2017)黔0322民初147号判决中予以处理。原告王某诉称,被告在离婚诉讼中隐瞒了该笔养老保险费用,导致其未被分割,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应得的一半金额21314.8元。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21314.8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若在离婚时未进行分割,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原告主张的42629.60元养老保险费,因其在离婚时未被处理,且确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请求分割其中一半的主张,即21314.8元。
律师说法:离婚后发现有遗漏财产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在分割时少分或不分。若离婚后发现有遗漏财产,且另一方存在上述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如发现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但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遗漏财产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因此,当事人在主张分割遗漏财产时,应注意诉讼时效,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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