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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后不办手续,财产分割是否有效?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84

案情简介:原告是一名离异青年,现独自抚养一名三岁女儿。2014年3月17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4月3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于4月15日在某某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姻仓促,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7月10日,双方在某某县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随即退还被告礼金人民币3万元。然而,被告一直拒绝办理离婚手续,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5万元;3.认为因被告反悔,2014年7月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不生效,未履行部分亦不再履行。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原、被告于2014年7月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分四年退还被告礼金1万元(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原告不再履行该部分义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因缺乏了解,婚姻关系建立不牢,婚后感情淡漠,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14年7月10日,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未提出异议,故法院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退还被告礼金4万元,原告已实际退还3万元,有收条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证明为证。剩余1万元礼金,原告主张不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未生效,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5万元损失赔偿,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准备解除婚姻关系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视权、赡养费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其法律效力不同于普通合同,需区分协议的成立与生效。只要夫妻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自愿的前提下签署协议,该协议即视为成立。但离婚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完成,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才能正式生效。因此,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处理离婚相关事宜的依据。若双方未完成离婚登记,协议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亦不生效。以上即为“签订离婚协议书后迟迟不办手续,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失效”的案情介绍,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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