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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请求分割继承房产,法院因未分割不予处理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24

案情简介:
2003年10月15日,广州市芳村区公证处出具《继承权证明书》,确认原告父亲杜棣之去世后遗留的广州市芳村区增滘村增滘大和西约106号及106号之一的两间房屋,由原告母亲黄少平、子女杜景成、杜瑞卿、杜渐玲以及原告杜某1共同继承。2003年12月9日,广州市芳村区房地产登记所出具《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显示上述房屋由黄少平、杜景成、杜瑞卿、杜渐玲及原告杜某1共同共有。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杜某1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则要求分割原告所继承的房产。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作为继承人之一已取得上述房产的继承权,但目前尚未进行实际分割。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该房产仍由多个继承人共同共有,尚未明确各继承人的具体份额。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决定不对被告提出的分割请求进行处理,建议被告在继承人之间完成遗产实际分割后再另行主张权利。

律师说法:
婚后一方继承的房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诉讼中,若该遗产尚未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则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通常会告知当事人,需等待继承人之间完成遗产分割后再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本案中因继承房产尚未实际分割,法院未予处理,被告可在遗产分割完成后另行主张权利。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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