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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导致离婚为何无法请求损害赔偿?法律解析与案例说明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66

案情简介:张某与丈夫宣某原本感情很好,但自从宣某创业成功、经济条件改善后,便开始涉足婚外情,先后与多名女性下属在办公室或宾馆内发生不正当关系,持续时间长达一年。张某无法接受丈夫的背叛行为,遂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宣某赔偿40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宣某存在婚外情,但其行为并不符合《婚姻法》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更不属于重婚。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驳回了张某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

律师说法:为何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虽然《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同居”并非泛指所有婚外情行为。许多人误将“婚外情”等同于“同居”,实际上“婚外情”是日常用语,并非法律术语。根据法律定义,婚外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 通奸: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秘密、偶尔发生性关系,双方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也未形成共同生活;
2. 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如包养情人或姘居;
3. 重婚: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行为。

《婚姻法》第46条仅将“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列为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而通奸并未被纳入其中。因此,在本案中,法院驳回张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以上案例说明,婚外情并不必然构成法律上的损害赔偿条件。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当事人在决定采取法律手段前,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自身权利,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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