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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能否增加?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条件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33

案情简介:周某甲与刘某曾为夫妻关系,周某为其婚生子女。2007年7月25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周某由母亲刘某抚养,周某甲一次性支付2万元抚养费后,不再承担后续抚养义务。然而,离婚时周某年仅2岁,2万元的抚养费远不足以覆盖其日常生活、教育等基本开支。刘某因无力独自抚养周某,遂向周某甲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16年,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自2014年9月起,周某甲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判决: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并不排除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的权利。周某甲与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子女享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法定权利,即使协议中已作出约定,也不妨碍其在实际需要增加的情况下,向未直接抚养的一方提出合理的抚养费增加请求。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应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

本案中,周某已进入上学阶段,其学费和生活费用逐年上升,而周某甲在近十年间支付的2万元抚养费已无法满足当前支出。同时,周某甲具备一定的收入能力,符合抚养费增加的条件。因此,法院判决自2016年5月起,周某甲每月向周某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周某年满18周岁。

律师说法: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需符合哪些法定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表明,子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据“情形变更”原则,主张增加抚养费。法院在审查“必要时”这一条件时,会综合考量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状况以及生活标准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进一步明确了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情形,包括: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或上学,实际支出已超出原定数额;或其他正当理由需增加抚养费。在本案中,周某正处于上学阶段,其费用持续增加,且原协议中约定的一次性支付已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周某甲具备支付能力,因此周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子女在特定条件下有权请求增加抚养费,且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裁决。如需了解更多关于抚养费变更的法律知识,建议咨询专业的婚姻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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