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支付后请求增加抚养费 增加抚养费法定条件有哪些
案情简介:未成年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
周某甲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周某系双方婚生子女。周某甲与刘某于2007年7月2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周某由母亲刘某抚养,周某甲一次性支付2万元抚养费后,不再承担周某的任何抚养费用。父母离婚时,周某仅2岁,2万元的抚养费不足以支付周某日常的生活费、学费等,刘某无力独自抚养周某,向周某甲主张增加抚养费,双方协商未果。周某于2016年诉至法院,要求周某甲自2014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周某独立生活时为止。
法院判决: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
周某甲与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有效。而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法定权利,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未抚养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且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主要取决于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三个因素。周某处于上学年龄,学费和生活费不断增加,结合原告周某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法院判决被告周某甲从2016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周某抚养费6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
律师说法:请求增加抚养费应符合哪些法定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明确了子女可以依据情形变更原则,在必要时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对“在必要时”的审查,意味着符合法定条件时,子女主张增加抚养费可获支持。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限定条件进行了明确,“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就本案而言,周某现11岁,正处于上学年龄,学费和生活费日渐增加,周某甲近10年前支付的20000元抚养费已不够花费,且周某甲有收入来源,周某主张增加抚养费符合上述法定条件,故法院依法判决周某甲自2016年5月起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至周某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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