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出轨离婚后男子索赔遭法院驳回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16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同年7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某甲。2015年1月5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中对子女抚养、抚养费承担及补偿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离婚后,原告通过被告的手机发现其与一名姓徐的男子长期存在不正当关系,遂以受到精神打击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并以离婚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协议中的第二、第三、第五项约定。
法院判决:
法院驳回了原告程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存在出轨行为,双方对婚姻破裂均负有过错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此外,离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且已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协议已生效。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故其请求撤销协议部分内容的主张亦不成立。
律师说法: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由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精神或物质损害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若夫妻双方均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的过错情形,任何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因此,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均有过错,原告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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