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分割房产双方都要怎么办?法院如何判决?
案情简介:原告焦某与被告高某于1983年5月16日登记结婚,2015年9月29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原告曾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但因房屋价值难以确定,法院未予处理。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将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判归其所有。被告高某则辩称,该房屋已于2016年5月2日出售给他人,购房款160000元用于偿还债务及生活支出,并已将房屋及动迁手续交付购房人,但未向原告说明此事。
法院判决: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路以东、东地明街以北、××××小区××号楼××单元×层×××室的房屋(产籍号为×××-×××-×/×-×-××××××,建筑面积66.51平方米)归原告焦某所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高某支付房屋差价款73028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系原、被告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中虽已认定该财产的存在,但因房屋价值无法确定,未予分割。现原告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依法予以处理。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82570元。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认定原告应支付被告房屋差价款73028元(即房屋价值的40%)。
关于被告高某提出的房屋已出售的主张,其仅提供了买卖合同的复印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房屋已实际交付并完成产权变更。法院依法要求被告提供购房人联系方式,并通知其出庭接受质询,但被告未予配合。此外,鉴定机构在对房屋进行现场勘查时,由被告高某持钥匙打开房门,房屋内无人居住。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登记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亦明确被拆迁人为高某,诉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此,法院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在离婚后双方对未分割房产存在争议,尤其是“双方都要房子”的情况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结合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可允许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归属,房屋归出价高的一方,另一方获得相应补偿。若仅一方主张所有权,则由评估机构对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取得房屋的一方需给予另一方补偿。若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法院可依申请对该房屋进行拍卖,所得价款由双方依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情况及证据情况,依法判定房屋归原告所有,并由其支付相应差价补偿。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