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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岁驾车追尾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责任归属与法律解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92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薛某驾驶他人所有的轿车在常熟市环城北路发生追尾事故,导致前方的小轿车与一辆客车相继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车辆所有人高某承担了被撞车辆的维修费用以及客车的维修费用,共计28400元,同时还自行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用2450元。事故发生后,高某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薛某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已被吊销,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高某对此表示疑惑,认为薛某此前确实持有驾驶证。经保险公司进一步解释,高某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年龄超过60周岁的驾驶人需每年向常熟市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状况证明,而该证明信息已明确标注在薛某驾驶证的副页上。然而,薛某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并未按规定提交体检报告,因此其驾驶证已处于被注销状态。高某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薛某在2013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间,确实未按要求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因此其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已属于注销状态。依据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最终,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不赔主张。

律师说法: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本案中,薛某未按规定提交体检报告,导致驾驶证被注销,因此不具备合法驾驶资格。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对由此引发的事故损失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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