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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员工违法?单位被裁需继续履行合同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92

案情简介: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合同 单位被判继续履行
赵某入职某预算公司,担任预算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有三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预算公司以赵某表现不合格、其撰写的《土方量审核意见稿》中预算工程量存在严重误差,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赵某对此表示不认可,认为公司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葛春喜律师评析: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同样需依法进行
尽管预算公司以赵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提供的《土方量审核意见稿》未能有效证明该文件系赵某所撰写。此外,《赵某转正流程追踪》中显示,人力资源总监王某在OA系统中签署的办理意见为“不同意转正,工作量不足,发挥作用不大,建议离职”,与预算公司在《解聘通知书》中所列的解除原因存在明显不一致。由于预算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赵某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能力未达到公司录用条件及岗位要求,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些用人单位误以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辞退员工,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存在不缴纳社会保险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这些做法均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实际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法定情形下,才能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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