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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多长时间?医疗补助费怎么算?详解法律条款与案例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85

余某于1998年被劳务派遣至一家世界五百强企业工作。2004年12月,他与该企业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岗位为北京地区销售经理,月工资为10875元。2006年11月23日,余某因病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患有“焦虑抑郁症”,之后一直请病假休养。在此期间,公司按照北京最低工资的80%向其支付工资。

2007年7月,公司书面通知余某,其医疗期为9个月,将于2007年8月23日届满,劳动合同期限也将随之终止。余某在收到通知后多次与公司协商,希望延长医疗期,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随后,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撤销公司终止医疗期的决定,并将劳动合同顺延至2008年11月23日,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其未休年假的工资。若仲裁委员会不支持其请求,则要求公司支付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金额约为65000余元。

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0年,且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5至10年的职工,医疗期为9个月。此外,《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指出,对于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若在24个月内仍不能痊愈,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然而,该规定并未明确说明所有患精神病的职工均可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若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也对医疗补助费的支付作出了相关规定。

对于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形,是否应顺延至医疗期满,并在终止时支付医疗补助费,法律亦有明确规定。《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由此可知,余某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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