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合同被拒怎么办?经济补偿条件解析
王某于2006年2月进入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6年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2009年5月20日,公司发现王某的劳动合同已到期,遂要求其续签。然而,王某拒绝续签,公司因此于6月20日作出解除与王某劳动关系的决定。王某认为公司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公司予以拒绝。随后,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3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在庭审过程中,公司辩称,因王某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其仍在公司继续工作,因此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关系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并无差异。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并补订书面合同;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与王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已超过一个月,因此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公司应向王某支付3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