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应何时支付?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2015年4月17日,杨某(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一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五年,租赁期满后需提前一个月续交租金。协议还规定,若李某在三天内未及时缴纳租金,租赁协议将自动解除,房屋押金不予退还,且李某需将房屋恢复原状。协议签订后,李某一直正常使用该房屋。然而,自2017年4月17日应交下一期租金起,李某未履行支付义务,至今分文未付。杨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李某将其物品搬出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并将房屋交还杨某;2、李某按协议约定标准支付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李某在租赁期间为实际承租人。其声称已于2017年4月1日前将所有物品搬出房屋并恢复原状,表明其已明确不再续租。杨某在租金支付期限届满后未收到房租,遂起诉要求李某交还房屋,双方的行为均表明租赁合同已解除。根据法律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并使其恢复至按约定或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因此,法院支持杨某要求李某搬出物品、恢复原状并交还房屋的请求。
关于房屋占用费,法院指出,李某虽声称已搬离,但未将房屋钥匙交还杨某,也未与杨某共同确认房屋状态,故在2017年5月17日租赁期满后,仍应视为李某实际占用房屋。因此,法院支持杨某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请求。至于利息损失的主张,法院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租金应何时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若支付期限未明确约定,依照该法第六十一条仍无法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在租赁期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在每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也应在租赁期满时支付。
本案中,杨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由于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租金支付的具体时间,而租赁期限为五年,超过一年,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在每满一年时支付租金。本案中,李某未按时支付租金,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若在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承租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在相应期限内支付租金。如遇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