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及法律依据解析
案例简介:
李某在离婚后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原告李某诉称,其与刘某于2007年上半年通过网络相识,2008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2月28日生育一子。婚姻期间夫妻感情较好。但从2014年6月起,刘某开始在朋友的服装店工作,结识了一些朋友,频繁外出聚餐,常常深夜才归家。此外,刘某还通过手机与陌生男子长期交往,并对外谎称已离婚。刘某的上述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6年3月,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2016年4月,李某在办理政府事务时得知刘某已再婚并怀孕三个月。李某随即意识到,刘某在双方尚未正式离婚时已怀孕,且孩子并非其亲生,刘某的行为对其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因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某赔偿精神损失40000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刘某与李某于2009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8日生育一子。2016年3月3日,双方经本院调解自愿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怀孕,导致婚姻破裂,其行为对李某造成了心理上的打击和精神上的创伤。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刘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刘某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律师说法:
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且必须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2. 若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损害赔偿请求应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若在离婚时未提出,离婚后则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3. 若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可在同意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若不同意离婚且未提出请求,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4. 若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中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在离婚后一审程序内另行起诉。
5. 若当事人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当受理。但若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放弃该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则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是关于“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具体情形”的相关法律解释,如需进一步了解,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