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破坏自建道路致人重伤如何定罪?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解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175

案情简介:
廉某与孙某均为某村村民。村集体集资修建了一条连接县道的道路,并向村民分摊了劳力和费用,引发两人不满。某日,两人在家饮酒,廉某酒后情绪激动,怂恿孙某说:“村里搞摊派,这口气咽不下去,咱们把路给他挖了。”孙某表示同意。当晚,两人携带工具前往该道路,花费半小时挖设多个坑洞,破坏道路后便返回家中。次日,该村村民张某驾驶机动三轮车经过该路段时,因路面坑洼翻车坠入坑中,造成重伤。由于未能及时发现并送医救治,张某最终因失血过多死亡。公安机关调查后,将廉某与孙某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廉某与孙某的行为侵犯了村集体修建的道路这一公共财产。在主观方面,二人具有破坏道路的故意;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挖坑破坏道路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构成要件。然而,该行为同时危害了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导致了严重后果,因此也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由于同一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法院依法按照法定刑较重的罪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二人定罪量刑。

律师说法: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使用危险方法(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或实施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导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受到严重损害。该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而非故意,包括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疏忽大意过失,以及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过失。该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在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本案中,廉某与孙某在村自建道路上挖坑的行为,虽出于报复目的,但其行为已对道路上的行人和车辆构成潜在威胁,危害了不特定人的安全。张某的重伤与死亡结果虽为偶然发生,但廉某主观上未能预见或合理预估该行为可能带来的危险,存在明显的疏忽大意过失。因此,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上案例说明,破坏自建道路造成他人重伤的,若行为人存在过失,可能构成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如涉及此类纠纷,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交通或刑事法律领域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