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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可作有效证据,如何审查其法律效力?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153

去年,诸某在与卢某的微信聊天中表示要向卢某借款。随后,卢某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以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共计借出6666元给诸某。诸某曾承诺于去年8月16日前偿还欠款,但约定时间已过两个月,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卢某认为诸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两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打印出来,作为证据向源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讨欠款。

法院审理过程中确认,卢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诸某在聊天中明确承认借款事实,从而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6666元的借贷关系。此外,通过卢某提供的诸某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法院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和传票等应诉材料,并由诸某以其真实姓名合法签收,进一步证明使用微信借款的账号确实为诸某本人,且转账对象与起诉对象一致。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有效证据,如何审查其法律效力?插图

关于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法院指出,若涉及“微信红包”交易,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调取相关记录:一是登录微信,进入“钱包”→“微信红包”→“发出的红包”→选择年份→点击每项记录;二是登录微信,进入“钱包”→“交易记录”→点击每项记录;三是若“微信红包”是通过快捷支付功能支出的,则还能在银行交易记录中找到对应信息。因此,微信交易记录具备一定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

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支付方式形成的借贷纠纷案件。债权人通过微信支付所形成的债权,一旦得到充分证明,同样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然而,相较于面对面交易,网络交易在证据保存方面更具挑战性,且用户身份难以直接确认,这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此类证据时,仍以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为判断标准,但由于网络信息的虚拟性,仅凭聊天记录等网络信息往往不足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结合当事人身份信息、交易历史及其他现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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