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索赔双倍工资,法院支持4.5万元赔偿
石狮市区八七路某电影城未与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纠纷。28岁的湖北男子喻某于去年10月1日被聘为该电影城副总经理,试用期两个月,月薪为6000元。试用期结束后,电影城为其转正,月薪调整为6600元。今年3月30日,喻某被任命为总经理,月薪进一步提升至7000元。
喻某表示,在转正后他曾多次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电影城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与其签订。5月份,喻某因不满情况离职。随后,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于是,他将电影城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从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总计索赔13万余元。
法院在一审中认定,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支付双倍工资。经核算,电影城应向喻某支付双倍工资共计4.5万余元。
此外,法院指出,喻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或电影城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其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同时,喻某担任的是管理岗位,工资为固定月薪,且其薪资水平已高于同行业标准,法院认为其工资应已包含加班报酬,故对其主张的加班费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电影城需向喻某支付双倍工资4.5万余元,其余诉求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