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工资如何投诉?劳动合同约定工程款结清后再发工资是否有效?
未支付工资应如何投诉?劳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结清后再支付工资”是无效条款
2011年3月,蒙阴县某装饰公司承接了一个装饰工程项目,并由施工队长以公司名义雇佣张某等6人参与施工。公司与每位员工签订了一份以完成该装饰项目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600元,待装饰工程款付清后予以支付”。然而,由于工程延期交付,发包单位迟迟未支付工程款,导致该公司也未能向张某等6人支付工资。2011年6月,张某等人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3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共计38400元。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随即前往该公司进行调查。公司负责人承认确实存在欠发工资的情况,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由于发包单位尚未结清工程款,因此无法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5条、第26条和第30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此类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成立。然而,如果劳动合同中存在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或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内容,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或部分无效。
此外,《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装饰公司与张某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虽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但其中“工程款结清后再支付工资”的条款,实质上是将工资支付与工程款结算挂钩,规避了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属于无效条款。
在劳动监察人员明确指出相关法律后果后,该公司最终支付了张某等6人2011年3月至6月的工资共计38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