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有效不可反悔,法院驳回撤销请求
案例详情:
原告佟某与被告徐某曾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由佟某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佟某名下。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4年9月19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徐某所有,房屋贷款由徐某负责偿还。此后,徐某陆续偿还了房贷共计9万余元。在徐某要求佟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佟某拒绝配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离婚协议存在欺诈、显失公平的情形,请求撤销该协议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若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佟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认定房屋应按照协议约定归被告徐某所有,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佟某的诉讼请求。佟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通常情况下,离婚协议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协议时,该协议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存在欺诈、胁迫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而此类证据往往难以取得,即使是法律从业者也难以证明。
婚姻关系与合同关系不同,《合同法》中关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离婚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属于当事人自主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即使一方在分割过程中作出让步,也不构成法律上的无效情形。因此,律师提醒:在处理离婚事务时,应理性对待,慎重行使权利。一旦签署离婚协议,除非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否则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可随意反悔。如需处理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合同律师,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