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租房遭遇火灾,租金和押金如何处理?法院判决详解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180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15日,贺某与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陈某将房屋出租给贺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国家征用为止,租金为每间每年40000元。协议规定,贺某需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一年租金;在租赁期内,因贺某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陈某在租赁期间收取每间3000元的房屋及水电押金。合同签订后,陈某将商铺及楼上房屋交付贺某使用。贺某支付了商铺一年租金40000元、楼上房屋半年租金3000元以及押金3000元。

2013年11月16日凌晨4时20分,商铺发生火灾。经公安消防支队调查认定,起火原因尚不能排除外来火种所致。火灾导致贺某与陈某签订的租赁协议项下的房屋毁损,贺某无法继续使用,遂要求陈某返还剩余租金及押金。双方协商未果,贺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因火灾毁损,且无证据表明该事故可归责于贺某或陈某,导致贺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贺某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前提下要求返还租金及押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考虑到火灾发生时,贺某已实际使用房屋一个月,应扣除该期间的租金。因此,陈某应返还贺某商铺租金39167元、楼上房屋租金3000元及押金3000元。

对于贺某主张的因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失,其仅提供自制损失清单作为证据,陈某不予认可,且贺某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贺某主张的2013年11月16日至2014年3月17日期间的营业损失,该损失属于预期利益损失,贺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可获得的利益,因此法院亦不予支持。

至于贺某要求陈某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6%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法院认为租金部分的利息损失应予以支持,但因贺某仅能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其在火灾发生两周后主张权利,具体时间无法确认,法院酌情将利息起算日期认定为2013年12月1日。对于营业损失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少租金或解除合同。本案中,贺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

由于租赁房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被火灾毁损,贺某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目的,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陈某返还已支付的租金及押金。合同解除后,陈某应履行返还义务。

以上是关于“租房被火灾烧毁,租金如何处理”的案例分析。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