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 孤证的证明力如何判定
案件详情:民间借贷引发纠纷孤证如何定性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7月黄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其借款人民币180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借条,其上载明:“今借到黄某现金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借款人:李某,落款时间:2015年10月19日”。在诉讼中,李某提出该借条非其所写,并当庭写了自己的名字与借条中签名进行核对,笔迹稍有不同。对此,原告反驳被告刻意改变自己的字迹,借条就是被告本人所写,并详细说明了被告借钱的时间和经过。原、被告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各自主张的事实,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向当事人双方释明可申请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但双方均要求对方承担鉴定费用,最终均没有申请笔迹鉴定。
法院判决:借贷关系不成立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但作为本案关键证据的借条无法证实真伪,应当如何裁判存在难度。法院认为,对于只有借据而无实际交付的案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根据被告的抗辩事由区分为两种情况,本案的情况适用第二种情况,即被告若以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抗辩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故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证明责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孤证性质判定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只有借据的“孤证”案件,一直是审判实务中的棘手案件,而要审判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和对证据证明力判定。我国诉讼法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原告主张存在借贷的法律关系,但被告以借条上不是自己的签名作为抗辩否认发生借贷关系,故对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应当由主张该事实的原告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提出借条属于伪造的仅是对原告主张事实的反驳,该反驳意见并非是被告提出的法律事实主张,无需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被告矢口否认,且借条中的签名与被告当庭签名的笔迹并不一致,此时原告需要继续举证或者通过笔迹鉴定强化借条的证明力,但原告在此情况下仍拒绝垫付鉴定费用,不申请笔迹鉴定补强证据,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就存在疑问,证明力无法达到民事诉讼的标准。故双方之间无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另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最大限度的探寻和发现事实真相。证明责任仅是在法官用尽了审判技巧和智慧,仍无法通过现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才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诉讼风险分配原则。更多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