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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孤证证明力判定及法院判决分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190

案件详情: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为朋友关系,2017年7月,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8000元,并提交了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黄某现金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借款人:李某,落款时间:2015年10月19日”。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否认该借条是自己所写,并当庭与借条上的签名进行比对,发现笔迹存在差异。对此,黄某反驳称李某故意修改字迹,借条系其本人所写,并陈述了借款的时间和经过。双方各执一词,但均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支持各自的主张。为查明事实,法院建议双方申请笔迹鉴定,但双方均要求对方承担鉴定费用,最终均未提出鉴定申请。

法院判决:借贷关系不成立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然而,作为关键证据的借条真实性存疑,无法确认其来源,给案件认定带来一定困难。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对于仅有借据而无实际交付的案件,若被告以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为由进行抗辩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法院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成立。

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被被告明确否认,且签名笔迹存在明显差异,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或申请鉴定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孤证的认定与举证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若仅有借据而无其他证据佐证,即构成“孤证”,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及对证据证明力的准确判断。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而被告则以签名不符为由否认该事实。被告的抗辩仅是对原告主张的反驳,并不构成其提出新的法律事实主张,因此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提供的借条因被被告否认且签名不一致,其真实性受到质疑。若原告无法通过其他证据或鉴定程序进一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该证据的证明力将无法达到民事诉讼所要求的标准。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此外,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结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判断,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只有在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事实时,才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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