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性质应依内容判断,非名称决定法律效力
案件详情:特许经营合同引发的纠纷
2008年,某餐饮公司与谢某签订代理合同,并出具授权证书,授权谢某作为“甜蜜公主”冰淇淋店的地区级代理商。随后,谢某与付某签订合作协议,允许付某开设加盟店。事后,胡某(应为付某)以该地区已有林某开设的同品牌门店,而谢某未提前告知,导致其无法办理工商注册、正常营业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
案件判决:合作协议被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
法院认为,林某的加盟店是在餐饮公司与谢某签订代理合同之前自行发展的,并非由谢某所发展。谢某在签订合作协议后,也未在本市发展任何加盟店。因此,付某主张谢某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约,缺乏相应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此外,付某未能提供其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直接证据,其所提供的林某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亦不足以证明其无法取得营业执照。在商业经营中,同一品牌在不同区域开设多家门店的情况较为常见,只要付某按照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材料,避免与他人字号重复,就应当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即使不使用“甜蜜公主”作为字号,其仍可依据合作协议使用该品牌、商标及相关产品,不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胡某(即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特许经营合同的判断标准
在判断一份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时,不应仅依据合同名称中是否包含“特许经营”等关键词,而应结合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和实质内涵进行综合认定。同时,除非有相反证据,合同内容一般可视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因此也是判断合同性质的重要依据。本案中,餐饮公司与谢某签订的代理合同及授权证书,明确了谢某作为地区级代理的身份,其在授权范围内发展加盟店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而谢某与付某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涉及品牌授权、经营模式等,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具有法律效力。综上,判断合同是否为特许经营合同,应以合同内容为准,而非仅凭名称。如您有更多合同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