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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财产纠纷如何处理?车辆归属与侵权问题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215

案情简介:
山东省新泰市刘杜镇清河村的女青年肖某与潍坊市坊子区的男青年周某在外地打工期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在订婚前,两人于济南某汽车4S店共同出资16.8万元购买了一辆东风日产天籁轿车,其中男方出资6.8万元,女方出资10万元,双方约定剩余款项由男方分期支付,并以该车辆作为抵押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车辆买卖合同由男方签署,按揭贷款协议的借款人为男方,女方作为担保人。之后,女方将该车辆开回新泰市刘杜镇清河村家中使用。

某日,双方在女方家中举行订婚仪式时,因言语不合发生激烈争吵,女方父母也明确反对这段婚姻,导致双方关系破裂。在争执过程中,男方与女方及其父母发生肢体冲突,有人拨打110报警。刘杜派出所出警后对现场进行了处置和劝阻。经法医鉴定,双方各有轻微伤。此后,双方互相要求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男方还要求公安机关追回被女方扣留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男方),而女方则以已支付部分购车款为由,拒绝归还车辆。

案件审理:
该案件属于因恋爱婚姻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首先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再依法作出治安处罚。同时,对于民事争议部分,应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决。

律师说法:
尽管车辆买卖协议和按揭贷款协议由男方签署,但女方在购车过程中也实际出资,且双方存在共同出资的事实。在男方尚未归还女方所出资部分的情况下,女方自行扣留车辆的行为可视为一种民法意义上的自力救济。

关于该车辆的归属、分割以及女方扣车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均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该纠纷本质上是民事争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虽可对双方进行调解,但无权单独处理财产归属问题,更不能对争议车辆进行扣押。

由于车辆归属存在争议,且该车辆并非用于实施治安违法行为或作为案件证据,故不适宜由公安机关直接介入处理。

以上是恋爱期间因财产纠纷引发的案件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涉及司法程序,建议事先咨询专业婚姻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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