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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是否需要返还彩礼?法院判决返还3万元彩礼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93

案情简介:姚某与张某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姚某按照当地习俗向张某支付了30000元彩礼,并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3月,两人共同生育一女,取名姚小某。2016年春节后,因姚某计划外出打工,张某表示反对,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姚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张某的同居关系,并要求返还彩礼钱。经查,二人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张某应返还姚某彩礼钱3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若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姚某与张某虽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子女,但未办理正式结婚登记,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故法院支持返还请求。对于姚某提出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处理。

关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认为姚小某尚不满2周岁,由张某直接抚养更为适宜,姚某应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

律师说法:如何解除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是否需要返还彩礼?

同居关系本身不受《婚姻法》保护,因此当事人若仅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通常不予受理。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若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外,若涉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且符合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法院亦可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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