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劳动合同的关键因素与工伤赔偿要求解析
签劳动合同并不以毕业证为关键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显示,2008年4月,王某以技师学院学生的身份到机械公司实习,校方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用工协议,约定若王某在实习期间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即可成为公司正式员工,届时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然而,3个月后王某顺利毕业,公司却未及时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009年8月,王某在工作中意外受伤,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十级伤残。此后,他多次向公司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始终拒绝。无奈之下,王某提起劳动仲裁,滨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机械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令人意外的是,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以王某在受伤时仍为在校学生,且未提供毕业证书为由,主张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工作期间受伤,且已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已侵犯其合法权益。公司以未提供毕业证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抗辩,不能对抗《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未予采纳,最终维持了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