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赔偿如何处理?雇佣与承揽关系如何准确辨别
医疗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
【案情】
2004年11月,蔡某承包了某自来水公司的楼顶修缮工程,双方约定按每工30元支付报酬。蔡某随后自行招募徐某等6人共同参与施工,并与他们约定每工25元的报酬。在施工过程中,徐某等人的具体工作任务由蔡某进行安排和监督检查,且自来水公司的财务科人员每日记录上工人数,均记在蔡某名下。2004年12月底,蔡某从公司领取了8100元酬金,并按照每工25元的标准支付给徐某等人。2005年1月,徐某在工作中不慎从架子上摔落,被送医抢救,产生医疗费用5600余元。随后,徐某将蔡某与某自来水公司共同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徐某因工受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形成了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由某自来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蔡某受公司委托雇佣徐某等人完成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公司与蔡某约定每工30元的计酬方式,并由财务科人员记录工时,说明公司对蔡某的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因此应认定为雇佣关系。徐某在工作中受伤,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由蔡某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虽然蔡某未与公司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但其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公司的要求独立完成修缮任务,并向公司交付成果,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徐某等人由蔡某自行选用,具体工作安排和监督也由蔡某负责,劳动报酬由蔡某与公司结算后再分配给徐某等人,且蔡某从中每工获利5元,说明其与徐某等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公司虽然派人记工,但这仅是结算报酬的一种方式,不能证明其与徐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徐某的损失应由蔡某承担。
【法律关系认定】
要准确确定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首先需要明确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一是蔡某与某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二是徐某等人是受公司雇佣还是受蔡某雇佣从事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如一方按另一方要求完成工作并获得报酬,但二者在法律性质上有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 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3. 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交付工作成果;
4. 提供的劳动是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若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工具、限定时间,且劳动是接受劳务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则可认定为雇佣关系;反之,则应认定为承揽关系。
【分析】
结合本案事实,蔡某与某公司之间应认定为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理由如下:
(一)蔡某独立完成修缮工作。
某公司仅负责审查修缮成果,不参与具体施工过程的监督与管理。蔡某自行安排施工进度和人员,使用自己的工具,且未参与公司组织的其他劳动活动。因此,公司与蔡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标的是劳动成果,而非劳动力。
(二)徐某等人由蔡某雇佣,而非公司直接雇佣。
徐某等人是蔡某自行招募的,公司仅记录蔡某的用工情况,并未直接参与对徐某等人的选用和管理。财务人员记录每日上工人数,均以蔡某名义进行,说明该行为仅为结算依据,不能证明公司与徐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三)蔡某领取酬金的行为符合承揽关系特征。
蔡某自2004年11月起承包工程,并于2004年12月底从公司领取8100元报酬。若公司与蔡某之间为雇佣关系,蔡某作为雇员不可能获得如此高额的报酬。在没有证据表明蔡某是代表徐某等人领取工资的情况下,该笔酬金应视为蔡某作为承揽人的报酬,其再将报酬分配给徐某等人,符合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雇佣他人协助完成工作的法律特征。
(四)按日计酬不等于雇佣关系。
按件计酬和按日计酬仅是报酬计算方式,不能直接反映法律关系性质。按日计酬在承揽关系中同样适用,尤其在劳动成果难以量化的情况下。本案中,蔡某与公司约定按日计酬,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据此推断其与公司之间为雇佣关系。
【结论】
综上所述,徐某与蔡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蔡某与某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关系。根据民法原理,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应自行承担风险,除非定作人存在指示过失。本案中,徐某是在蔡某的安排和监督下进行施工,公司并无指示过失,因此徐某的损害应由雇主蔡某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包括其全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