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产权人能否出租国有资产?法院判决解析与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某广播电视服务公司与王某于2012年3月12日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王某租赁门市,租期为三年,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租金第一年为70,000元,之后每年按上一年度的8%递增。若王某未按时缴纳租金,某广播电视服务公司有权解除协议。
2. 租期内的水、电费由王某按表按月缴纳。
3. 王某不得将房屋转租。
4. 若发生违约,王某应按房屋租金的50%向某广播电视服务公司支付违约金。
王某在签订协议后,已支付第一年的租金70,000元,但从2013年3月12日起至今未再缴纳租金。根据协议,2013年度王某应付租金为75,600元,2014年3月12日起每月租金为6,804元。同时,王某也未按约定缴纳水、电费,截至2013年,其共欠水、电费48,144.70元。某广播电视服务公司多次催缴,王某仍未支付。因此,某广播电视服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1. 解除与王某签订的租房协议,收回房屋;
2. 王某支付2013年度租金75,600元、2012年及2013年水、电费48,144.70元,以及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合同解除时止的每月租金6,804元;
3. 王某支付违约金72,800元。
王某辩称,某广播电视服务公司并非房屋产权人,其出租的房屋属于当地广播局的办公用房,为国有资产,因此该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广播电视服务公司与王某签订的租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某广播电视服务公司作为经当地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局授权,负责对出租房屋进行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依法有权对外出租房屋,并在权益受损时提起诉讼。因此,该公司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王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王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租金及水电费,构成违约。某广播电视服务公司已履行催缴义务,王某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支持某广播电视服务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及支付所欠租金的请求。
关于违约金部分,王某主张违约金过高。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租金的50%,确实偏高,应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调整。某广播电视服务公司的损失应为王某逾期支付租金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具体如下:
– 2013年度租金75,6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3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 自2014年3月12日起,按每月6,804元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其利息损失分别自每月12日起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王某拖欠的2012年及2013年度水电费共计48,144.70元属实,应依法偿付。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某广播电视服务公司与王某签订的《租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王某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至于某广播电视服务公司是否有权出租国有资产的问题,根据授权情况,该公司作为被授权经营管理房屋的企业法人,有权依法对外出租,并在发生纠纷时作为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综上,若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