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常见漏洞:装修前未付款引纠纷
案例简介:签订购房合同需谨慎,及时履约是关键
2013年7月31日,某公司与陈某、毕某签订了《内部认购协议书》。2016年10月28日,某公司(甲方)与毕某(乙方)再次签订《某·兰亭认购协议书》,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某·兰亭”小区G1号楼1单元301室,建筑面积为100.18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3607.35元,总价款为361,384元。根据协议,乙方需于2016年10月28日前支付首付款211,384元,剩余15万元通过按揭贷款支付。协议还规定,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足首付款或全款,甲方有权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可收取乙方所购房源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房屋交付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最终以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毕某于2016年10月28日支付了首付款211,384元,但未支付剩余的15万元房款。2016年7月13日,在尚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下,陈某与毕某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法院判决认为,陈某与毕某对房屋的装修行为,视为对该房屋的转移占有和交付使用。因此,毕某应在房屋交付时履行付款义务。毕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入住条件为由拒绝付款,法院认为该抗辩理由不能免除其合同义务,且其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权,故不予采纳。
由于毕某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剩余房款,构成违约,某公司要求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某公司同时主张违约金36,138.40元,法院认为该请求与利息损失属于重复计算,故不予支持。此外,陈某并非本案合同的相对方,亦未向某公司支付房款或利息,因此不承担合同责任。
判决结果如下:
一、毕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白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5万元,并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房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白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陈某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白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购房是重大事项,合同细节不容忽视
1. 购房时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合同,必须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请专业合同律师协助审查,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无歧义。本案纠纷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源于合同条款不够明确,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2. 签订购房合同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遇疑问应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本案中,毕某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付款,属于对合同义务的误解。若合同中未特别约定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毕某不能单方面决定不履行。
相关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