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抚养权是否意味着不用支付抚养费?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几年前,冯某与前夫协议离婚,考虑到自身经济状况,冯某在离婚协议中放弃了对唯一子女的抚养权,且前夫也未要求她支付任何抚养费用。然而,冯某未曾料到,前夫竟以此为由,拒绝她探视孩子。后来,孩子突然重病,抢救无效去世,冯某连最后一面都没能见到。更令她心痛的是,前夫在孩子去世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她承担孩子治疗费用的一半,金额近十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在父母离婚后,若在必要时有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并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中,诉讼标的为孩子的治疗费用,依法应由孩子本人作为原告提起。由于孩子已去世,前夫以个人名义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放弃抚养权是否意味着可以免除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抚养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即使一方放弃抚养权,也不代表其可以免除支付抚养费的责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明确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需符合特定情形,如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患病或上学等实际需要超出原定数额,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这些规定均以子女为提出变更请求的主体,而非父母一方。因此,只有子女才有权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父母无权以个人名义主张。
本案中,冯某的前夫在孩子患病期间本可代表孩子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但他未及时行使该权利。孩子去世后,他以个人名义起诉,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因此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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