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购房离婚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1月7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未对双方共同居住的房产进行分割。该房产及车库系原告于2008年8月16日购买,分别于2010年12月22日和2011年3月17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总购房款为1027378元。庭审中,双方确认该房产在离婚时的价值为135万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164795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
法院判决:房屋及地下车库归原告所有,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补偿款108270.32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房产系原告婚前购买,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偿还贷款,但因其登记在原告名下,应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有权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获得补偿。经核算,房产总价增值31.4%,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补偿款108270.32元。
律师说法:车库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结合《婚姻法解释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若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视为其个人债务,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本案中车库作为房产的附属设施,虽未单独登记,但其价值已包含在房产总价中,故在分割房产时一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