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处理无效婚姻?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自由恋爱,并于2000年4月5日在凤凰县禾库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登记号为湘凤禾字第373号。原告的身份证显示其出生于1983年2月2日,登记时实际年龄为17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庭审中,原告主张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表上的“吴某某”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手印亦非其本人所按,系被告为规避计划生育处罚,单独前往办理的。婚后,原、被告未能建立夫妻感情,自2012年8月争吵后开始分居至今。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其与被告的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原告在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但起诉时已年满32周岁,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该婚姻无效的情形已不复存在,故原告的主张不成立。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结婚登记应由男女双方共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并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虽然婚姻登记机关在程序上存在疏漏,将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登记为夫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原告如认为婚姻登记存在程序瑕疵,应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撤销该婚姻登记。
律师说法: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如果婚姻无效怎么办?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 重婚;
2.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 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如近亲结婚);
4.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
其次,对于无效婚姻的处理,若无效情形已消失,当事人可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即变为有效;若无效情形仍然存在,则婚姻自始无效。
最后,关于宣告婚姻无效后的共同财产处理,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法院在处理财产时,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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