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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小三购房妻子能否要回房产?法院判决归原告所有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308

本案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后张某发现,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小三”李某购置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张某遂起诉王某与李某,请求法院判决其与王某离婚,并要求该房产归自己所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产是否应判归原告张某所有?丈夫为“小三”购房,妻子是否有权主张该房产归自己所有?

河南某律师事务所的某律师作为原告张某的代理人,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经营收益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某为李某购房所使用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王某与李某为非法同居关系而购房,不仅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也损害了其作为配偶的身份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李某与王某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次,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若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等行为,法院可在分割财产时对其少分或不分。王某为李某购置房产的行为,属于隐瞒和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此外,张某与王某曾有书面协议,约定离婚时王某净身出户,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张某所有。该约定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可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的立法精神,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被告李某提出的“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因此其为权利人”的抗辩理由,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可依法申请更正。李某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张某主张涉案房产归其所有,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解除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产归原告张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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