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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不协助贷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法院判决卖方违约责任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35

卖方不协助办理贷款怎么办?如果因卖方原因导致贷款无法办理,买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通常情况下,贷款风险应由买方自行承担,因为买方是贷款申请的主体。然而,若卖方同意买方通过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就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买方办理贷款的义务。卖方的协助义务通常包括提供房产证复印件、银行账户信息、首付款收据等材料。下面这起案件表明,若卖方未及时履行这些义务,导致买方贷款受阻,买方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回顾:原告金小姐与被告刘先生于4月15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金小姐以128万元购买刘先生名下的房产。付款方式为:4月18日前支付10万元,8月30日前支付16万元,第三笔房款102万元则通过贷款支付。双方约定于9月7日前共同办理过户手续,且买方应在8月31日前备齐贷款资料并完成审批。若买方未能在9月7日前办妥贷款手续,则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买方按约定支付了首笔房款,卖方出具了收条。8月25日,买方支付了第二笔房款,但因未收到卖方的收据,于8月28日和29日分别寄送告知函和律师函,要求卖方尽快出具收款凭证。8月31日,卖方委托律师交付了收据。然而,买方在9月7日仍未完成贷款审批,卖方遂书面通知买方,认为其违约并要求解除合同。9月8日,买方贷款获批,随即发函要求卖方办理过户,卖方却于9月11日以买方违约为由发函解除合同。随后,金小姐将卖方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完成过户,同时主张卖方违约。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买方应在8月31日前完成贷款审批。虽然买方最终在9月8日才获批贷款,但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贷款手续,且逾期仅一天。法院指出,卖方在收到全部首付款后,未及时出具收据,导致买方无法及时提交贷款所需材料。在买方两次书面催告后,卖方才于第六日交付收据,这一拖延行为直接导致买方未能按时完成贷款审批。因此,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构成违约,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法院最终判决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卖方应按总房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三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法律法规及律师提醒:《合同法》第61条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即为“附随义务”的法律依据。即使合同内容较为完备,也难以涵盖所有实际履行中可能出现的义务,因此在履行过程中,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仍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判断双方责任。

在本案例中,卖方同意买方通过贷款支付房款,意味着其愿意配合买方办理相关手续。根据交易惯例,若卖方不提供必要的材料,银行通常不会批准贷款。因此,卖方有义务及时提供相关文件,协助买方完成贷款审批。本案中,卖方的拖延行为直接导致买方未能按时完成贷款,责任应由卖方承担。

近年来,随着房价上涨,一些卖方为达到毁约目的,常以各种借口拖延履行合同义务,如拖延签约、出具收据或办理过户。因此,一旦发现对方有违约迹象,买方应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催告,保留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影响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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