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原房主不迁户口需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45840元
案情介绍:原房主未迁户口引发的二手房买卖纠纷
2012年10月27日,王某某与赵某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王某某将其位于通州区云景东里的房屋出售给赵某某,房屋成交价格为160万元。合同中明确约定,王某某应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若因王某某自身原因逾期未迁出户口,应向赵某某支付1万元违约金;若逾期超过七日,王某某应按日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双方还就其他房屋买卖事宜进行了约定。
至2013年3月5日,赵某某已支付购房款共计160万元,王某某也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然而,王某某及其丈夫穆某某于2013年1月24日将户口迁至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里另一处房屋后,一直未将原房屋的户口迁出。2013年8月,赵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赔偿违约金共计45840元。
法院判决:原房主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王某某与赵某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赵某某已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而王某某虽已办理房屋过户,却未按合同约定迁出户口,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王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王某某向赵某某支付违约金4584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二手房原房主不迁户口时如何确定违约金数额
(一)关于买受人主张户口迁移违约金的处理
尽管户口迁移问题通常被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若双方明确约定户口迁移为合同义务,且该义务未履行,则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买受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此类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二)关于违约金的数额认定
违约金的数额应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在本案中,王某某未对赵某某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提出异议,且赵某某所主张的金额明显低于合同约定,法院据此支持了赵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