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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未过户,当事人反悔能否撤销?法院判决明确法律依据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74

案情经过:原告黄某的父亲曾在部队服役,后复员回乡。1968年,被告阿森(化名)与大哥阿铭(化名)在柳江县拉堡镇思贤村建都8队共同建造了两间泥瓦房。随后,阿森将原房拆除,重建了两间坐西朝东的泥砖瓦结构住房及一间坐南朝北的厨房,并在厨房旁用石头和灰砖砌了两间瓦房。1993年3月,阿森为这五间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均登记在自己名下。

2010年12月,黄某计划拆除其父亲分得的一间旧房进行重建,但遭到阿森的强烈反对。为此,黄某于2011年9月将阿森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赠与承诺,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自己名下。

法庭争议焦点在于:在赠与行为发生后,若房屋尚未过户,赠与人是否仍有权撤销赠与。黄某主张,其父亲与阿森曾于1954年和2008年分别签署赠与书,明确将该旧房赠与自己。1954年,其父亲在部队期间曾汇款300元给阿森,由其建造房屋,之后房屋由父亲与阿森共同使用。黄某认为,阿森应履行赠与承诺,不得反悔。

阿森则辩称,房屋产权已于1993年登记在他名下,因此房屋属于他个人所有,不同意再进行赠与。他指出,1954年和1968年建房时,他已按母亲意愿为弟弟保留了一间房屋,且产权登记始终在他名下,故不应再将房屋赠与黄某。

法院判决:柳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义务。然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赠与。本案中,尽管阿森曾表示赠与意愿,但因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产权仍登记在阿森名下,尚未完成转移。因此,在权利未实际转移之前,阿森有权撤销赠与,黄某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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