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出台无法过户 中介费是否应该退还
案情简介:限购出台无法过户
2016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居间合同,购买第三人李京峰、陈凌的位于武昌区融侨城K3一期6号楼2单元1601室房屋。由被告提供中介。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中介服务、房源核验、银行托管、网签及注销手续、产权转移登记、按揭贷款、物业交验等一系列中介服务。2016年11月1日,原告支付中介费33645元。2016年11月1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出台购房限购政策,由于被告不是武汉市户籍居民家庭,且未在武汉市交纳社会保险,不能购买第三人的房产,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的目的落空,原、被告也无法实际履行合同相关服务的约定。因此,第三人向原告返还了购房定金,但被告拒不向原告退还所收取的服务费。故原告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诉至本院,请求依其诉讼请求予以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朱想林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经被告提供订立合同的居间服务,2016年11月1日,原告和第三人签订《武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第三人位于武昌区融侨城K3一期6-2-1601室的房屋,售价2243000元。合同订立后,被告向第三人支付了定金。
在同日,原告和被告、第三人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确认,经被告的居间服务,原告和第三人签订了《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当天,原告依《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向被告给付了居间服务费33645元。该合同第四条(4)约定:甲方(第三人)和乙方(原告)双方共同授权丙方(被告)协助办理房源核验、银行托管、网签及注销手续、产权转移登记、按揭贷款、物业交验等手续。但丙方办理上述手续的前提系甲乙双方提交的资料齐全且积极配合,若甲乙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授权事项提出中止或终止,需向丙方出具书面告知书,如因此导致丙方不能履行授权事项,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6年11月1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房屋买卖的限购政策,因原告属于限购的对象,致使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嗣后,第三人和原告解除了合同,双方的合同终止。
律师说法:中介费是否应该退还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原告和被告及第三人在2016年11月1日订立的居间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条款亦未免除被告的主要义务,排除原告的主要权利,该合同依法有效。
被告向原告提供原告和第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原告依居间合同的约定向被告给付了居间服务费33645元,双方均已达到了订立居间合同的目的。同时,《居间服务合同》第四条(4)中被告协助办理房源核验、银行托管、网签及注销手续的前提是原告和第三人授权被告办理,在原告和第三人终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即使授权被告,被告也无协助的可能,被告未违反居间合同的约定。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返还居间服务费、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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