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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接受物业继续服务,事实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80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7日,业主刘女士向原告川三物业支付了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共计933.10元后,便未再缴纳后续费用。同年12月31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但川三物业仍持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4年6月,川三物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女士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刘女士则以双方不存在物业合同关系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虽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届满,但川三物业在合同期满后仍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刘女士也实际居住在该小区内,并接受了川三物业的服务。这一行为构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刘女士以合同期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刘女士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律师说法:
事实物业合同关系的判定,主要依据以下三点: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若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而业主未明确表示反对或要求其退出,且实际接受服务,即构成事实上的物业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即使未重新签订合同,只要业主未明确拒绝,且物业公司持续提供服务,可以视为双方形成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二)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需以实际履行为基础。合同的一方或双方通过实际行为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也予以接受,即构成事实合同关系。本案中,川三物业在合同期满后仍持续提供服务,刘女士也实际接受了服务,符合事实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

(三)在事实合同关系成立的情况下,物业管理费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缴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应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由于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此业主应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物业费。在本案中,因新合同尚未签订,双方也未就费用标准进行协商,故刘女士应按原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综上所述,本案中因业主接受了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的服务,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其应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对于类似纠纷,建议在诉讼前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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