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近一年 业主获赔12.85万元 违约金争议案例解析
案例简介:
程先生于2015年2月16日与某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在密云开发的某楼盘住宅。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5年12月31日将房屋交付使用,但实际交房日期为2016年11月4日,逾期达308天。程先生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若逾期交房超过90日,他有权要求退房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主张违约金。然而,开发商至今未支付违约金,故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15.34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开发商存在逾期交房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虽然合同中约定因施工民扰可据实延期,该条款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具有法律效力。但法院认为,施工民扰的天数应由其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合理认定,故酌情扣除50天。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向程先生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85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七条和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在15日内向相关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因此,开发商必须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方可合法交付房屋。若未按期交房,即使存在施工民扰等特殊情况,也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若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通常以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为标准进行减少。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对违约金进行了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