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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近一年 业主诉开发商获赔12万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39

案例简介:逾期交房近一年,业主诉开发商获赔12万

程先生诉称,2015年2月16日,他与被告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在密云开发建设的一处楼盘住宅。按照合同约定,地产公司应于2015年12月31日交房,但实际交房日期却为2016年11月4日,逾期交房长达308天。程先生认为,按约定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日的,原告有权退房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也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被告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可被告至今未向其支付违约金,故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34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违约,应适当承担违约金

法院认为,协议关于施工民扰可以据实延期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双方意定的条款体现了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与法律规定一样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被告主张的在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时扣除相应施工民扰天数的抗辩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是,施工民扰的天数由法院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及相应情况酌情认定为50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程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12.85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据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在法定的时间内交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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