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抵押权的房子能否转让?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简介:购买房屋上有抵押权,合同是否有效
2008年10月,原告李某某得知被告郭某某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与陈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虽以郭小丽个人名义购买,但属于李某某与郭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出售共有财产需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此外,该房屋在转让时尚未取得产权证,部分房款系通过贷款支付,且房屋已抵押给银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让。因此,李某某请求法院确认郭某某与陈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郭某某对原告所述事实与理由表示认可,同意其诉讼请求。被告陈某某则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其认为,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房屋虽存在抵押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权可涤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诉争房屋为李某某与郭某某的共有财产,但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分,应与另一方协商一致。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行为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对抗该第三人。本案中,李某某虽主张其不知情,但从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马某、金某某的证词,以及购房款打入李某某名下银行卡账户的事实来看,李某某对郭某某出售房屋知情且未提出异议。同时,李某某与郭某某系夫妻关系,陈某某在购买时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交易为夫妻共同决定。
关于房屋抵押问题,李某某主张房屋存在抵押贷款,但陈某某已表示愿意清偿郭某某名下的银行贷款余额,因此抵押权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法院据此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权可通过清偿债务予以涤除。
律师说法:有抵押权的房子能否买卖,合同有效吗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依照法律规定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即债权人,抵押财产则是用于担保的财产。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同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也指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出租,转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抵押债权。因此,出售设有抵押权的房屋,需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房地产抵押权的转让,是指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移至他人。根据《担保法》第五十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不得脱离债权单独转让,也不得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若债权转让,抵押权应一并转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即使房屋设有抵押权,只要满足相关法律程序,房屋仍可依法转让,买卖合同亦可有效。
综上所述,有抵押权的房屋仍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买卖,且合同效力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如您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