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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未尽审查义务被判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79

案例简介:购房合同签字虚假,房产中介未履行审查义务
2012年5月16日,朱某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介绍,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张某母亲名下的房产。然而,张某随后拒绝履行合同。2013年,朱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经审理查明,合同上张某母亲的签字系伪造,因此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朱某主张,因中介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合同无效,造成其经济损失,故要求中介公司退还3.4万元佣金,并赔偿因房价上涨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50万元。中介公司则辩称,张某在签约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公司已尽到合理的审查责任,朱某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

法院判决:中介公司未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居间人,中介公司负有对房屋权属状况、订约人订约能力等事项进行调查并如实报告的义务。本案中,中介公司未能尽到基本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导致朱某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朱某有权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服务佣金。此外,因房屋价格上升,朱某若需重新购置同等条件的房屋,所产生差价损失,中介公司应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判定中介公司赔偿朱某房屋差价损失10万元,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得当。

律师说法:中介存在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就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若居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仅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中介公司的赔偿责任需以存在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为前提。
中介公司的“如实报告”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向购房方披露,不得隐瞒或虚构;二是应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必要的专业审查,确保其真实性。例如,应前往房管部门核实房屋产权情况,确认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性因素,同时对房屋进行实地勘察,了解其实际使用状况,如是否存在漏水、噪音等问题。
本案中,中介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审查义务,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购房是一项重大决策,远比卖菜复杂,需格外谨慎。如在购房过程中遇到产权、合同等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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