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不明如何维权?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不明是否可以解除
2014年3月24日,仙居的李先生与某材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先生租用该公司的厂房用于加工调和润滑油,租期为三年,每年租金58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李先生在支付第一笔租金后,开始准备购置生产设备并搬入厂房。然而,材料公司仍在几间房屋内堆放着原材料和机器设备。李先生遂委托他人通知该公司尽快清理。但多次催告后,厂房仍未腾空。2014年12月,李先生将材料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将全部厂房腾空交付,但被告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其无法安排第二组生产线,造成生产停工和经济损失,构成违约,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被告公司则辩称,李先生所租用的并非全部厂房,双方在签订合同前曾口头约定:李先生使用到的区域,材料公司负责搬离;未使用的部分则无需清理。自2014年7月起,厂房已无生产活动,剩余部分未被使用,因此尚未腾空。
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若对租赁范围等关键内容约定不明,当事人可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予以确定。本案中,租赁合同对租赁范围未作明确约定,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法院认定材料公司至少应将厂房的主要部分交付李先生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若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李先生已多次催告材料公司腾空厂房,但被告始终未予处理,已构成违约。因此,李先生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租赁合同中租金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在租赁合同中,若租金等条款未明确约定,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对于租赁期限较长的情况,建议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以保障双方权益。
租赁合同应包含以下基本条款: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转租的约定;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未采用书面形式,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在租赁期满后,若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变为不定期租赁。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提前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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