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合同无效,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合理分配?
案例简介:
原告杨武诉称,2004年其借用被告刘阳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莲花小区1号楼2号的经济适用房。双方约定由原告支付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待五年后办理过户手续归原告所有。购房过程中,被告提供了所需证件,所有费用均由原告承担,房屋也一直由原告实际居住使用。然而,五年后被告拒绝配合过户,导致纠纷。法院此前判决该房屋归被告所有。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1. 被告返还购房款及已支付的各项费用共计390,000元;
2. 被告支付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款1,100,000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阳辩称,其仅同意返还购房款,不认可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亦不同意支付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其认为,该房屋原为经济适用房,原告所主张的增值价值是按照商品房标准计算的,不符合政策规定。此外,房屋贷款采用等额本息方式,被告已支付平均每月利息1,100元,剩余贷款期限为120个月,未还利息总额为140,000元。因此,房屋增值部分的计算应考虑上述因素。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该房屋于2005年8月17日登记在被告名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2004年12月19日,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购买该房屋,2004年12月25日,被告以自己的名义与银行签订按揭合同,后又将贷款扣款账号变更为原告账户。购房过程中,原告支付了证照费、契税、印花税、产权代办费、国有土地使用费、抵押代理费、律师费、公共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入网费、网通装移手续费、综合工料费、住房险及装修管理服务费等各项费用。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原告实际占有和使用。双方确认房屋当前市场价值为260万元。
法院认为,借名买房合同因违反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应返还各自因合同取得的利益。对于原告主张的装修费用,因其未申请鉴定,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项,且房屋一直由其实际使用,而被告拒绝履行过户义务,故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房屋增值部分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合理分配,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增值补偿。
律师说法:
借名买房行为虽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但其有效性需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前提。经济适用房作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其购买资格受到严格限制,仅限符合特定条件的居民购买。本案中,原告不具备购买资格,却借用被告名义购房,违反了国家对经济适用房的管理规定,导致借名买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原被告应依法返还各自所得利益。由于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冒用其名义购房,且房屋实际由原告使用并承担了大部分费用,因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并向原告支付房屋增值部分的合理补偿。对于原告提出的装修费用,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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