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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欺诈案例:买房人成功维权获赔80万及利息损失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01) 浏览 171

案例简介:
2009年1月30日,原告谷大林与被告北京链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连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向链连公司刘家窑店负责人高姗支付预付款40万元。2月2日,链连公司木樨园店负责人贾如再次收取原告预付款40万元。被告共计收取原告80万元房款,但未履行任何中介义务,既未为原告落实房源,也未及时退还房款或赔偿经济损失。原告因此在数年间自行租房,花费50万余元,并产生利息损失十余万元。后经调查,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购房款80万元;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链连公司辩称:公司确实收到原告支付的80万元购房定金,并同意退还,但不认可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总价为212万元(不含税费)。2010年2月2日,链连公司向谷大林出具收条,明确约定:“如在2010年4月1日之前未能促成签订购房合同,乙方全额无息退还甲方所交购房定金共计8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依法返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据此,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链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谷大林购房款80万元;
(2)被告北京链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谷大林相应利息(自2010年4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律师说法: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若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链连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返还购房款,且长期占有该款项,其应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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