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合同义务恶意诉讼能否支持合同无效?法院判决解析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17日,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B公司买卖协议书》、《补充协议》及《庭外和解协议》无效,并请求返还B公司所涉的房屋及该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法院判决:
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C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已获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准。同时,A公司在庭审中也承认,其在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未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因此,法院认定《B公司买卖协议书》、《补充协议》及《庭外和解协议》均无效。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C公司应将B公司及其所属土地使用权返还给A公司,而A公司也应将已收取的购房款及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费用返还给C公司。
律师说法:
关于本案中买卖合同是否应被认定为无效的问题,需要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及诚信原则进行分析。《B公司买卖协议书》中明确约定,B公司售价为900万元人民币,包含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及建设过程中各项费用。《庭外和解协议》亦规定A公司应配合C公司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所有过户费用由C公司承担。C公司已按照合同及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
A公司在取得合同约定的权利后,理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积极协助C公司完成相关手续。然而,A公司并未履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的义务,反而以涉案土地为划拨土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种行为明显构成恶意诉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市场经济中交易主体应遵循的交易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或规避法律和合同约定的责任。A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却以诉讼方式试图规避责任,属于典型的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恶意诉讼行为,其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中A公司的诉讼行为不符合诚信原则,其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不应被采纳。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