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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购房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4) 浏览 124

案情简介:代人购房引发纠纷
2010年2月,黎某所在单位某镇粮站开始修建职工集资房。同年2月8日,黎某受在贵州工作的妻弟吴某委托,以吴某的名义在粮站购买了一套房屋,房款为3万余元。该笔房款由黎某实际支付给粮站。此后,黎某还代吴某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0年11月24日,吴某因公去世。在处理完吴某的丧事后,黎某以自己在购房过程中垫付了房款为由,要求吴某的妻子马某支付相应的款项,但遭到马某的拒绝。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马某支付其垫付的全部购房款。

法院审理:举证责任应合理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举证责任不应一概由原告承担,而应根据具体法律关系进行合理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黎某与粮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是黎某与吴某之间的代理合同关系。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粮站已收到房款,因此该合同关系无争议,本案并非单纯的买卖纠纷,而是因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代理合同中,吴某负有将购房款交付给黎某的义务,而由于吴某已去世,该义务应由其配偶马某承担。现马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该义务,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律师说法:举证责任归属分析
首先,需明确本案的法律关系。黎某作为吴某的代理人,与粮站之间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黎某与吴某之间则存在代理合同关系。
其次,应理清代理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黎某的义务是代理吴某完成购房及相关事宜,包括缴纳房款;其权利则是在代理过程中如发生垫付款项,有权向吴某追偿。吴某的义务是将购房款交付给黎某,若黎某垫付了房款,则吴某应予以偿还。
因此,关于房款是否由吴某支付的问题,举证责任应由吴某一方承担。由于吴某已去世,该责任自然转移至其配偶马某。马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支持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马某支付其垫付的购房款。
以上为代人购房纠纷中举证责任归属的案例分析,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如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提前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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