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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被侵占 权利人主张返还是否受理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6) 浏览 159

案情简介:违章建筑被侵占,权利人主张返还是否受理

2012年2月18日,某镇政府与A公司签订一份“美好小区建设协议”。协议约定,由A公司对某地块进行投资拆迁重建,资金自筹。但A公司承建的“美好小区”的建设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美好小区”建设工程项目没有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并且该项目工程亦无行政机关颁发的规划许可证。2013年春节前,阚某以A公司未兑现承诺为由,强行搬进A公司承建的一套楼房内居住。为此,双方发生纠纷,A公司认为阚某侵占了其权利,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阚某返还房屋。阚某认为A公司没有任何合法建房手续,其不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权利要求自己腾让房屋,法院不应立案受理此案,请求驳回起诉。

法院判决:应当受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虽然A公司所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但其有占有事实,享有占有利益,而占有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A公司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其要求阚某返还房屋的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且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7条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因违法建筑的占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违法建筑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倒塌或者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处理。因此,本案属于阚某占有A公司所建房屋,A公司要求阚某返还房屋应受理。

律师说法:违章建筑的归属和利用问题

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违章建筑虽包括各种违章建造的建筑物,但主要是指房屋。违章建筑物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的情况。从违章建设人有无土地使用权上说,违章建筑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建造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的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建筑物的建造人因其违章建筑不能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但是否可以取得建筑物的使用权呢?一种观点认为,建造人虽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可以取得使用权,只不过这一使用权是临时的,一旦建筑物被拆除,其使用权也就消灭。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于违章建筑物,建造人不仅不能取得所有权,也不能取得使用权。因为对于违章建筑物,根本就不能发生权利。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违章建筑的归属和利用问题有以下几种观点:(1)动产所有权说,即认为违章建筑作为不动产者,因其违法性不可能得到国家的认可,故由此派生的权利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构成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应受法律的保护。(2)不动产说,即承认违章建筑为不动产,但属于未取得国家认可所有权的不动产。在实际处理时,民事方面比照合法取得所有权的建筑物进行处理。(3)占有说,即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违章建筑外,建造人自己可以对违章建筑为占有、使用和收益,禁止他人侵犯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笔者认为,占有说符合物权法原理,是可取的。既然违章建筑的建造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也不能取得合法的使用权,是否任何人都可以占有呢?笔者认为,对于违章建筑物,尽管建造人不能取得权利,但可以占有。这种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利益,其他人不能任意侵害。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体现了财产秩序,占有的现状也构成为一种社会生活秩序。法律之所以要保护占有,并不一定是为了寻求对真正的权利人的保护,而是为一种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制止各种采用暴力侵夺他人的占有,包括不法占有的行为,以贯彻占有制度所体现的“任何人不得以私力改变占有的现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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