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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被侵占,权利人主张返还是否应受理?法律解析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10-16) 浏览 222

案情简介:违章建筑被侵占,权利人主张返还是否应受理?

2012年2月18日,某镇政府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美好小区建设协议”,约定由A公司对某地块进行投资拆迁重建,资金由其自筹。然而,该地块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A公司并未取得相应的用地审批手续,且“美好小区”建设工程项目亦未获得行政机关颁发的规划许可证。2013年春节前,阚某以A公司未履行承诺为由,擅自搬入A公司所建的一套楼房内居住,由此引发纠纷。A公司认为阚某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阚某返还房屋。阚某则认为,A公司未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不具备房屋所有权,因此法院不应受理此案,请求驳回起诉。

法院判决:应予受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尽管A公司所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但其已实际占有该房屋,享有占有利益,而占有利益依法应受到保护。因此,A公司主张其对房屋的占有受到侵害,要求阚某返还房屋的请求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7条规定,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但因违法建筑的占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此外,违法建筑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此,本案中阚某非法占有A公司所建房屋,A公司有权要求返还,法院应依法受理。

律师说法:违章建筑的归属与利用问题

违章建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建设的建筑物,通常包括房屋等不动产。违章建筑的类型多样,但主要涉及房屋建设。根据违章建设人是否具备土地使用权,可将违章建筑分为两类:一类是建造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另一类是在其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建设,但未取得建筑许可证的建筑物。

对于违章建筑,建造人无法取得所有权,但是否可以取得使用权?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建造人虽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可以取得临时使用权,一旦建筑被拆除,该使用权即告终止;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违章建筑因其违法性,建造人不仅不能取得所有权,也不能取得使用权,因为其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取得条件。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违章建筑的归属与利用问题存在不同看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

(1)动产所有权说:认为违章建筑作为不动产,因其违法性无法获得国家认可,故其权利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构成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作为动产,仍应受到法律保护。

(2)不动产说:承认违章建筑为不动产,但认为其属于未取得国家认可所有权的不动产,在处理时可比照合法取得所有权的建筑物进行处理。

(3)占有说:认为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应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他人不得侵犯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该观点认为,占有是物权法中重要的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防止他人通过私力手段改变占有的现状。

笔者认为,占有说更符合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具有可取性。即便建造人无法取得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其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仍应受到保护,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构成其合法权益的一部分。他人不得随意侵占,否则将构成对占有权的侵害。

综上,违章建筑的占有虽不产生真正的物权,但其事实状态仍应受到法律保护,权利人主张返还被侵占的违章建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向法邦网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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